(2016)闽0581执56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石狮市鸿承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陆政红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鸿承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陆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56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鸿承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庄鸿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陆政红,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鸿承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陆政红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判决内容,被执行人陆政红应返还2117件货品,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政红已返还2100件,余下17件无法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民初字第6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耿聪审 判 员 洪彦伟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