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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王周屋,行长。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铁山,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红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即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43101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得收入2243101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凤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