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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执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西安裕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时代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裕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时代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执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裕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63号楼10404号。组织机构代码:58741695-2。法定代表人:王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时代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皇北路秦楚汽博城A区701。组织机构代码:73799175-0。法定代表人:王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裕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时代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陕西时代天车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36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时代天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山东时代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已冻结的陕西时代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中的款项提起诉讼,该案正在审理阶段。现被执行人陕西时代天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西安裕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再次申请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党代审 判 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