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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3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吴XX与曹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曹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712号原告:吴XX,女,1957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曹XX,男,1957年7月15日生,汉族。原告吴XX与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吴XX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XX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XX负担。审判员  吉麦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