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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海涛、刘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涛,刘渠,陈小霞,乔小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涛,男,1995年9月7日生,汉族,住博爱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渠,男,199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博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小卫,男,197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博爱县。原审原告陈小霞(陈霞),女,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博爱县。上诉人刘海涛、刘渠因与被上诉人乔小卫、原审原告陈小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2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海涛、刘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海涛、刘渠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为72.5元,由上诉人刘海涛、刘渠各负担36.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国星审判员  贾胜利审判员  程全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慧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