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邹某与赤峰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赤峰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930号原告:邹某,男,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赤峰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新华路东。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某诉被告赤峰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邹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聪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