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俞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俞剑,袁长才,彭朝,应小明,邵静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新都路29号202幢(1-1),组织机构代码:25410200-7。法定代表人:诸斌。被执行人:俞剑,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袁长才,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彭朝,女,1991年10月3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应小明,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邵静娜,女,1980年12月13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俞剑、袁长才、彭朝、应小明、邵静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5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1820.45元,并于2017年0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袁长才名下位于东渡路29号〈1-26〉房地产一套,本院另案在评估拍卖中,应小明名下位于中山西路988弄140号604阁楼抵押在宁波银行本院另案在评估拍卖中,上述两处房产本案均已参与分配,应小明名下位于鄞州区鄞县大道中段1357号1203室抵押在民生银行且有查封,本案无法处置;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袁长才登记为宁波市吉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鄞州区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查该公司关闭多年,应小明登记为宁波鑫鼎隆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经查该公司停止经营一年多;俞剑名下登记为宁波鑫铭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该公司也已停止经营。对于本案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执行,现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5执1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