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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昌维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维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刑初63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昌维,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汉族,文盲,务工,住纳雍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2年11月2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3年5月1日被解除监视居住,于2017年1月17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查获,同日至2017年1月20日被羁押于贵州省开阳县看守所,2017年1月2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黄静如、黄碧凤,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7)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昌维犯强奸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昌维及其辩护人黄碧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昌维在南安市诗山镇华兴雨伞厂员工宿舍楼二楼的女厕外,强行将上完厕所的被害人李某带到其员工宿舍302室,并强行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李某怀孕,因被害人李某拒绝做人流手术,后产下一男孩林某某。2013年2月26日,经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御能力。2017年2月21日,经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DNA鉴定,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被告人陈昌维、被害人李某是林某某的生物学父母亲,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2017年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陈昌维在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开州大道客车站附近被开阳县公安局紫兴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至2017年1月20日被羁押于贵州省开阳县看守所,后移送南安市公安局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昌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林某、叶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相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平面图及照片,超声诊断报告及疾病诊断证明,终止妊娠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李某被强奸案鉴定》,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工作说明,抓获经过及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昌维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无性防御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昌维的强奸行为造成被害人怀孕,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昌维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昌维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可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昌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开育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洪爱娥速 录 员  陈婷蓉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