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5执2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玉荣、天津助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荣,天津助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建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2782号申请执行人:马玉荣,女,195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河,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超,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助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吕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鲁山建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法定代表人:巴方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维洁,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马玉荣与被执行人天津助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建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42853元(未含自2016年9月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4428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同时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并于2016年12月2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助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津K×××××汽车一辆的权属手续,于2016年12月1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鲁山建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河南省鲁山县下汤镇老街村的土地,土地证号为:鲁国用(2014)0800**,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李景长审判员  李庆玉审判员  张伯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