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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与潘光军、姚如磊申请支付令一审支付令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潘光军,姚如磊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鲁1427民督3号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负责人:王书民,职务:经理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被申请人:潘光军,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宋楼镇。被申请人:姚如磊,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宋楼镇。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其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3日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第一被申请人的手机号码1506655****月最低消费额度88元,24个月在网消费,期满后赠送vivoy51手机一部。同时还约定不履行本协议的,申请人有权取消手机号码的使用权,被申请人除应当缴纳欠交的话费外,还应当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需要被申请人以支付违约金方式进行经济损失赔偿,违约金为年总话费消费额度金额×(1-协议执行整月/24)。第二被申请人对以上协议内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止2017年2月11日欠话费175.21元,造成违约金968元,共计1143.2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下达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潘光军支付话费175.21元,支付违约金968元、共计1143.21元,姚如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一、被申请人潘光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话费175.21元、违约金968元,共计1143.21元;二、被申请人姚如磊对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潘光军、姚如磊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世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