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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白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明军与李宝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军,李宝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阳白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军,男。被执行人李宝石,男。本院受理陈明军申请执行李宝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公告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崇奎宝代理审判员  叶鹏翔代理审判员  刘 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凤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