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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志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黎晨,王志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刑初194号自诉人孙黎晨,男,198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人王志安,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自诉人孙黎晨以被告人王志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志安已履行完毕民事判决内容,孙黎晨自愿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孙黎晨自愿撤回自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孙黎晨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