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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民终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杜生录与高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生录,高明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民终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生录。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明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东,左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杜生录因与被上诉人高明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左云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6民初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生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高明德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左云县昌泰源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泰源公司)具有煤炭经营许可证,杜生录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本案所涉合同是昌泰源公司与高明德之间的买卖合同,左云县宏远汽车运输队(以下简称宏远运输队)不是该合同的相对人。一审法院依据张有富使用宏远运输队的便签纸认定宏远运输队是本案所涉合同的相对人,认定事实错误。二、高明德所持债权凭证时间为2008年10月15日,高明德未提交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证据,所以高明德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应支持。三、合同法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要求时履行的应当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所以一审判决确定的利息起算时间无依据。四、2011年,昌泰源公司���高明德购买了一辆价值22万元的轿车,折抵煤炭款,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高明德与杜生录2008年达成协议,由高明德为杜生录购煤。从2008年7月至2008年10月,杜生录共购煤14818.8吨,每吨煤180元,煤款共计2741478元。杜生录共给付高明德煤款1989327元,现仍欠付煤款752151元。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杜生录以其开办的宏远运输队与高明德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高明德履行了供煤义务,宏远运输队应当给付煤款,现因宏远运输队系个体工商户,被注销工商登记,故杜生录作为开办人应当承担给付高明德煤款的义务。杜生录辩称高明德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高明德陈述多次催要,属于诉讼时效中断,故对杜生录的该项陈述予以采信。因杜生录未及时给付,还应当给付高明德欠付煤款的利息,因双方最后结算之日为2008年10月15日,故认定给付利息计算时间应当从2008年10月15日起至起诉之日即2016年6月8日止,共计7年零238天,高明德主张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7.47%,以杜生录欠付煤款752151元计算为429935.9元。综上所述,高明德要求杜生录给付煤款752151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杜生录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高明德货款752151元及利息429935.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38.7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杜生录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和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杜生录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高明德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欠款利息应当自何时起算?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以高明德持有的煤款结算单及过磅单等证据,认定宏远运输队系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具有事实依据。杜生录主张昌泰源公司是合同的相对人,其依据主要是昌泰源公司具备煤炭经营许可证,该理由并不充分,且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一审中,高明德陈述其多次催要欠款,而杜生录为躲债务避而不见,符合常理,故一审法院认定存在诉���时效中断情形、高明德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间期间,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杜生录应当自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价款,即其出具结账单的时间,故一审法院按照最后一张结账单的时间(2008年10月15日)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杜生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439元,由杜生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钧& # xB;审判员 马剑峰审判员 马   祖   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