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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21执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保江与被执行人马依奴·大吾列提、朱买汗·加尔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江,马依奴·大吾列提,朱买汗·加尔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21执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保江,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马依奴·大吾列提,女,1990年08月24日出生,哈萨克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朱买汗·加尔勒,男,1984年01月01日出生,哈萨克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保江与被执行人马依奴·大吾列提、朱买汗·加尔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向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金融机构、有价证劵、村委会等单位了解调查,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9870.00元,未结标的2987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2016)新0121民初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买彦军审判员  高福宏审判员  李丽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力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