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春与浙江省长兴县长运船务有限公司、王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浙江省长兴县长运船务有限公司,王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953号原告:陈春,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浙江省长兴县长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杨湾村庙角。法定代表人:王志明。被告:王志明,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陈春诉被告浙江省长兴县长运船务有限公司、王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因原告陈春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春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XX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