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2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春与浙江省长兴县长运船务有限公司、王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浙江省长兴县长运船务有限公司,王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953号原告:陈春,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浙江省长兴县长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杨湾村庙角。法定代表人:王志明。被告:王志明,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陈春诉被告浙江省长兴县长运船务有限公司、王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因原告陈春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春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XX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