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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榆次支行与山西龙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晋中鑫悦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榆次支行,山西龙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晋中鑫悦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张继明,徐喜堂,张燕香,武佳,徐俊萍,山西昊荣新能源有限公司,山西恒利工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5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榆次支行,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山西龙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和顺县。被执行人晋中鑫悦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张继明,男,1967年9月7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徐喜堂,男,195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张燕香,女,195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武佳,女,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徐俊萍,女,197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山西昊荣新能源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山西恒利工贸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02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山西龙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晋中鑫悦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张继明、徐喜堂、张燕香、武佳、徐俊萍、山西昊荣新能源有限公司、山西恒利工贸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瑞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