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郑付余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付余,聂老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894号申请执行人郑付余,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恒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聂老四,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延庆县香营乡孟官屯村农民。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26层2603室。负责人皮闯,总经理。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101B,401B-601B。负责人郭薇,总经理。郑付余与聂老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7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强制险财产损失二千元限额内赔偿原告郑付余修车费二千元。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保险项下赔偿原告郑付余修车费五万元。三、被告聂老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郑付余修车费十五万三千元。权利人郑付余于2017年1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聂老四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7年1月8日将保险公司给付的案款人民币5200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查封聂老四名下车牌号为×××,查封期限为两年,但未找到该车辆下落,暂无法进行处置。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聂老四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聂老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另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对被执行人聂老四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查找到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8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秀山审判员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