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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执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万前根、安福县竹江乡下社村第三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前根,安福县竹江乡下社村第三村民小组,安福县竹江乡下社村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3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前根,男。被执行人:安福县竹江乡下社村第三村民小组。代表人:李清秀,组长。被执行人:安福县竹江乡下社村第八村民小组。代表人:欧阳小元,组长。申请执行人万前根与被执行人安福县竹江乡下社村第三村民小组、安福县竹江乡下社村第八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安福县竹江乡下社村第村民小组在安福县竹江乡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有账户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福县竹江乡下社村第村民小组在安福县竹江乡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的账户资金,冻结金额为5171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福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一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