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字第4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字第4384号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钧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被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在新城区民政局,故本案应由新城区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王某在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注明其住址为:铁路新村133-*-*,在其寄给法院管辖异议申请书的中通快递封皮上,寄件人王某的地址为:西安市碑林区铁路新村133栋*门*号。属碑林区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由我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