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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8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扶晓与马学军程红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晓,马学军,程红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040号原告扶晓。被告马学军。被告程红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尤程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扶晓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8元,已由原告扶晓预交,此款由原告扶晓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