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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石林建源石材厂与黔西南州西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林建源石材厂,黔西南州西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树珍,邢友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6民初200号原告:石林建源石材厂。法定代表人:王媛媛,该厂投资人。被告:黔西南州西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友灿。被告:何树珍,女,1956年3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红果镇人,住贵州省盘县。现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被告:邢友灿,男,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贵州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石林建源石材厂与被告黔西南州西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树珍、邢友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原告石林建源石材厂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林建源石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林建源石材厂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石林建源石材厂负担。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翼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