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8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姚艳敏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艳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民初459号原告:姚艳敏,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义超,男,1972年4月1日出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负责人:邓坦克。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艳敏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艳敏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艳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艳敏承担。审判员 王彩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昭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