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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董红星与孙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红星,孙红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22民初937号原告:董红星,男,汉族,住凤翔县,系某公司职工。被告:孙红刚,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原告董红星诉被告孙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红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红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结。原告董红星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被告请求向原告借款。原告分两次向被告出借15万元,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两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要求由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被告书写的借条两张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电子银行回单两份。被告孙红刚未到庭,未提供证据,无应诉和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4日,被告孙红刚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董红星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6年4月4日被告孙红刚又向原告借款90000元,当天又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两笔借款均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至被告孙红刚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原告因生意周转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故起诉要求由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孙红刚因工程资金周转两次向原告借款,理应按照约定及时清偿,被告未按期还款,违反了���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由被告清偿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民间资金的良性融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孙红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董红星借款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大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