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彦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257号被执行人:王彦辉,男,汉族,农民,1980年4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鸡泽县。本院在执行王彦辉盗窃罪一案中,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王凤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书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