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4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豪申请执行高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豪,高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53号申请执行人陈豪,男,生于1985年5月7日,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系安塞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延安市宝塔区迎宾大道2号院6单元202室。被执行人高伍,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系子长县瓦窑堡镇迎宾路社区村民,住该社区黄山小区15号院。本院在执行陈豪申请执行高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豪称与被执行人高伍自愿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陈豪于2017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高伍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改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