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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民终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永好上诉张光福、贾超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永好,张光福,贾超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好,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7日,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强,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光福,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1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胜,四川天大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超琼(系张光福之妻),女,汉族,生于1963年8月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胜,四川天大地大律师��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永好因与被上诉人张光福、贾超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3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永好在2017年2月9日收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永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彤审判员 胡光俊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玉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