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显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显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746号原告: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开发区峨眉山南路55号。法定代表人:王宏坤,职位总经理。被告:宋显荣,男,1959年4月8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开发区。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显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文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