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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4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万忠与卢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忠,卢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4321号原告:陈万忠,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川,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勇,男,197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正娟,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万忠与被告卢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万忠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万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万忠负担。审 判 长  崔龙均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林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秋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