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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祁小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666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小平,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2015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2015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小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祁小平窜至兰州市城关区西关什字西行15路公交车站,盗窃王某某装在上衣口袋内的金色iphone6plus(16G)手机,价值人民币2952元后变卖。破案后,被告人家属赔偿损失。2、2016年11月30日9时许,被告人祁小平窜至兰州市城关区雁宁路东口,盗窃杨某装在上衣口袋内的VIVOX7手机,价值人民币2208元后变卖。破案后,被告人家属赔偿损失。3、2016年1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祁小平窜至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省中医医院门口,盗窃戎某某装在外套口袋内的玫瑰金色vivoX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548元后变卖。破案后,被告人家属赔偿损失。4、2016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祁小平窜至兰州市雁滩路大润发公交车站附近,盗窃王某乙装在上衣口袋内的iphone6S手机,价值人民币4371元后变卖。破案后,被害人未领取赔偿款。5、2016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祁小平窜至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老百姓大药房附近的人行街道上,盗窃王某丙装在上衣口袋内的OPPOR9手机,价值人民币2298元后变卖。破案后,被告人家属赔偿损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祁小平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祁小平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祁小平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祁小平于2016年10月27日13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西关什字西行15路公交车站,盗得王某某装在上衣右侧口袋内的iphone6plus(16G)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52元。作案后,赃物变卖。破案后,被告人祁小平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3045元。二、被告人祁小平于2016年11月30日9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雁宁路东口,盗得杨某装在上衣左口袋内的VIVOX7(64G)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08元。作案后,赃物变卖。破案后,被告人祁小平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2175元。三、被告人祁小平于2016年12月1日17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省中医医院门口,盗得戎某某装在外套右口袋内的vivoX7plus(16G)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48元。作案后,赃物变卖。破案后,被害人戎某某未领取赔偿款。四、被告人祁小平于2016年12月4日17时许,在兰州市雁滩路大润发公交车站附近,盗得王某乙装在上衣右口袋内的iphone6S(64G)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371元。作案后,赃物变卖。破案后,被告人祁小平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乙经济损失4350元。五、被告人祁小平于2016年12月4日17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老百姓大药房附近的人行街道上,盗得王某丙装在上衣口袋内的OPPOR9(64G)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98元后变卖。破案后,被告人祁小平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丙经济损失2320元。被告人祁小平共盗窃作案5起,涉案金额共计1437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视频截图,辨认照片,立案决定书及受案登记表,杨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某、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张智峰的证言,扣押及发还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资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祁小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祁小平无视刑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小平盗窃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祁小平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祁小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破案后,被告人祁小平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祁小平违法所得2487元,依法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徐剑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虹蔚????????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