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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盛源致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秦松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盛源致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秦松,何大洪,方荣旭,乌鲁木齐盛源致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秦松,何大洪,方荣旭,乌鲁木齐盛源致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秦松,何大洪,方荣旭,乌鲁木齐盛源致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秦松,何大洪,方荣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盛源致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方荣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英,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松,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怀宇,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玲,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新疆天平拍卖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原审被告:何大洪,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原审被告:方荣旭,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上诉人乌鲁木齐盛源致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松及原审被告何大洪、方荣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9民初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秦松因与乌鲁木齐盛源致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对乌鲁木齐盛源致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房产办理了解押手续。此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路支行对涉案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本案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何种原因未向乌鲁木齐盛源致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亦或乌鲁木齐盛源致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何原因未能领取贷款,以及是否已构成欺诈、重大误解等可撤销事由均需进一步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9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乌鲁木齐盛源致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映红审 判 员  李卫玲代理审判员  田 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