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俊平与李进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平,李进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30民初50号原告:王俊平,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李进宝,男,48岁,现住正蓝旗。原告王俊平与被告李进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进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俊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给付原告房屋余款33966元及因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于2013年9月6日约定原告将位于正蓝旗上都镇上都嘉苑24号楼6单元4楼东户一套房屋出售给被告,该房屋总价款为191340元,建筑面积为95.67平方米,并约定被告主要以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房款,贷款后差额余款33966元于2014年年底前付清,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房款33966元,但是被告至今仍拒不给付余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李进宝未做答辩。原告王俊平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出示以下证据: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李进宝欠原告房款余额33966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6日约定原告将位于正蓝旗上都镇上都嘉苑24号楼6单元4楼东户一套房屋出售给被告,该房屋总价款为191340元,被告尚欠原告购房款33966元未予给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李进宝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欠条未明确写明欠款给付时间,故可从权利主张之日起(即2017年1月19日起至给付完为止)给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进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俊平购房款33966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全部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俊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李进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格 日 勒陪审员 高 建 华陪审员 宝音德力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珠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