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温永厚、郝召召、刘飞、王慧、刘富成、郝晓慧、温永良、段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温永厚,郝召召,刘飞,王慧,刘富成,郝晓慧,温永良,段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天化路。负责人:闫守彬,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琴,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人民西路。被执行人:温永厚,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郝召召(系温永厚之妻),女,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飞,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王慧(系刘飞之妻),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富成,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郝晓慧(系刘富成之妻),女,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温永良,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府谷县。被执行人:段秀兰(系温永良),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温永厚、郝召召、刘飞、王慧、刘富成、郝晓慧、温永良、段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温永厚、郝召召、刘飞、王慧、刘富成、郝晓慧、温永良、段秀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9.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38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2360元。2017年5月12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如若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5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微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