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39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星光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星光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39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星光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商业街商铺18号,组织机构代码:59404164-2。法定代表人:何键英。被执行人:张菊,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星光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4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张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星光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38940元。案件受理费779.24元由被告张菊承担。因义务人张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星光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向工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企业注册信息。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9719.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39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南华执行员 李华江执行员 叶锐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