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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3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永洙与全学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永洙,全学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3民初211号原告:金永洙,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朝鲜族,职员,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全学范,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朝鲜族,职员,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原告金永洙与被告全学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永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学范经本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永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全学范偿还欠款4万元,并从2017年4月16日起到还清本金之前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5日全学范以家里急用钱为由向金永洙借款人民币4万元整,允诺月利率2%,借期半年。2016年10月15日到期后只还利息未还本金4万元,并请求继续借用半年。截止到2017年4月15日,月息为2%。并出据欠据一份。利息已返还。全学范收到借款至今未还。全学范未答辩、未到庭。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全学范2016年4月15日向原告金永洙借款4万元,月利率2%,借期半年。到期时被告支付了利息同时请求延期半年,并出具欠据一份。2017年4月15日前的利息已返还。本院认为,金永洙与全学范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返还借款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全学范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返还金永洙的借款4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本金还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全学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牟敦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