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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东润五金建材经营部与滕世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东润五金建材经营部,滕世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228号原告:日照市东港区东润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北路西侧古城花园小区3幢1单元105室。经营者:吴奎生,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滕世龙,男,成年,汉族,居民,原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日照市东港区东润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滕世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日照市东港区东润五金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8日前被告因需购买原告暖气片,被告付款时给原告出具了银行现金支票,原告持支票去银行支取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支票填写有误不予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通知被告滕世龙应诉时,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准确的送达地址,也未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滕世龙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日照市东港区东润五金建材经营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