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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与原阳县恒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原阳县恒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30号原告: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郭现生,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钢,男,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原阳县恒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原阳县城新北环东段(城关镇米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建涛。原告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原阳县恒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156元,减半收取6078元,由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建军人民陪审员  路金光人民陪审员  王珊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