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方益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方益忠,邱娟,杨益利,杨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3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凯旋路88号瑞鑫大厦13楼。负责人朱云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益忠,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娟,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益利,男,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斌,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益忠、邱娟、杨益利、杨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建德市人民法院(2016)浙0182民初5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已于2017年3月16日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上诉期满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9604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或减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志军审 判 员 韩 昱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