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11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江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逸,潘劲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745号原告:江逸,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汪琦,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潘劲松,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王金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彦,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劲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逸撤回对被告潘劲松的起诉。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