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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45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保海与被执行人何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海,何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45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保海,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何长伟,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橡林办事处。申请执行人王保海与被执行人何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但车辆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土地、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02执45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