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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民初10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矫仁辉与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昌平东关分店、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矫仁辉,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昌平东关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0919号原告:矫仁辉,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岳明德(DirkJozefS.VanDenBerghe),董事长。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昌平东关分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负责人:布盛年(SHANEJOHNBOURK),职务不详。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宏丽,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被告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矫仁辉与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昌平东关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矫仁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矫仁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史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车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