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子丹与九江市广播电视台、九江市恒睿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子丹,九江市广播电视台,九江市恒睿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403民初1382号原告胡子丹,女,200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法定代理人胡某,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杨帆,江西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198510529067。被告九江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九江市长虹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荣君,台长。委托代理人王军,经营监管部门科员。被告九江市恒睿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长虹北路22号丰源—金庐广场4幢A201室。法定代表人戴文洁,总经理。原告胡子丹与被告九江市广播电视台、九江市恒睿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庆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子丹诉称:第一被告以九江广播电视广告中心的名义与第二被告合作“九江广播电视台少儿艺术团小明星培训项目”,并以九江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广电小记者·星光少年》栏目组���义对外招生。原告与九江广播电视台旅游文娱频道《广电小记者·星光少年》栏目组签订《协议书》并交纳培训费人民币4800元。然而,原告仅接受了部分培训课程后,栏目组以种种理由要求终止协议,并未再履行培训义务。经多次协商,被告九江市广播电视台同意垫付并退还培训费2400元,但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退还培训费24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胡子丹与被告九江市恒睿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二、被告九江市广播电视台同意于2017年5月12日为被告九江市恒睿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垫付退还原告胡子丹的培训费2400元。三、被告九江市恒睿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17年6月12日前���垫付的培训费2400元返还给被告九江市广播电视台。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九江市广播电视台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沈庆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