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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薛辞与范连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辞,范连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921号原告:薛辞,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范连钢,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原告薛辞与被告范连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薛辞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辞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薛辞负担。审判员  付彦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良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