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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魏文与李桂军、常玉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文,李桂军,常玉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896号原告魏文,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李桂军,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现住卫辉市。被告常玉会,女,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桂军之妻。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魏文诉被告李桂军、常玉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保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惠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