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肖某1、肖某2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1,肖某2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7刑初7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1,男,1990年生于湖南省桂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桂东县。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8月刑满释放。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川县看守所。被告人肖某2,男,1982年10月23日生于湖南省桂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桂东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川县看守所。遂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赣遂检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1、肖某2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名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1、肖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遂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肖某1、肖某2经事先商议,驾驶摩托车来到遂川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附近的车棚内,由被告人肖某2负责望风,被告人肖某1利用T字形螺丝刀撬锁,将曾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新大洲本田女式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67元。2、2017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肖某1、肖某2驾驶摩托车来到遂川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大楼后门停车处,由被告人肖某2负责望风,被告人肖某1利用T字形螺丝刀撬锁,将肖某3停放在此的一辆新大洲本田女式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28元。3、2017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肖某1、肖某2驾驶摩托车来到遂川县伟业公园路小区五栋一单元楼下,由被告人肖某2负责望风,被告人肖某1利用T字形螺丝刀撬锁,将廖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342元。综上,被告人肖某1、肖某2共同实施盗窃摩托车三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9937元。被告人肖某1、肖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盗三辆摩托车均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1、肖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曾某、肖某3、廖某的陈述;证人罗某的证言;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1、肖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1以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1、肖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1在亲属的配合下主动缴纳罚金,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二、被告人肖某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徐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瑶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