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凯与郭威言、郭新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郭威言,郭新志,王霞,杨敖,杨大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451号原告王凯,男,199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郭威言,男,200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理人郭新志,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郭威言之父,身份证号:4123221973********。被告郭新志,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霞,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郭威言之母。被告杨敖,男,200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法定代理人杨大伟,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被告杨大伟,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凯与被告郭威言、郭新志、王霞、杨敖、杨大伟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