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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4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艳秋与郑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秋,郑昆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1185号原告:张艳秋,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郑昆,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原告张艳秋与被告郑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张艳秋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艳秋负担。审判员  申维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