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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执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涂岭支行、陈祖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涂岭支行,陈祖其,吴明珠,蒋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2223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涂岭支行,组织机构代码91350505570996786G,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涂岭村泉州湄洲湾农产品交易中心一层101、102店面。代表人:王理,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锦恩,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陈祖其,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吴明珠,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蒋坤华,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涂岭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祖其、吴明珠、蒋坤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祖其、吴明珠、蒋坤华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2016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涂岭支行向本院表示其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涂岭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罗德棉执行员  张建华执行员  林育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荣灿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