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6执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上海山城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信昱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山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信昱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54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山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张金弟,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信昱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阮惠君。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信昱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小山、金涛、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撤回执行申请并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故本院终止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执行线索,权利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1067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山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