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行终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广路诉蚌埠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广路,蚌埠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行终15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广路,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蚌埠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115号。法定代表人白金明,市长。上诉人周广路因诉蚌埠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皖03行初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涉案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广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广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广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志强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朱达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玉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