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闫丛梅与再审被申请人黄成龙、刘禹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力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闫丛梅,黄成龙,刘禹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闫丛梅,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波,黑龙江油都金城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黄成龙,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禹伯,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慧芝,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申请再审人闫丛梅因与被申请人黄成龙、刘禹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602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闫丛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刘英林审判员 白文联审判员 贾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晶 来源:百度搜索“”